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钟州琼 张月梅)网约车在接单运营中出交通事故,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网约车运营时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月,黄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乙,在行驶中与被告何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上的两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认定,黄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甲亲属将何某及某出行公司、购买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注册成为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但何某在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小型轿车系用于从事运营的事实。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免责事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案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某出行公司接受何某在其提供的服务平台上登记注册并接单营运,存在一定过错。某出行公司从何某的营运活动中收取服务费,本案事故发生时,何某也是在某出行公司所提供网约车平台接受派单并运载乘客,故被告某出行公司与被告何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某出行公司连带赔余万元给原告方。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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